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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院通過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,強化源頭防災、加強承攬管理與防治職場霸凌保障勞工權益!

Post Update by 小編 on 2025-10-29 09:14:50


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、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,行政院通過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本次修正因應國際發展趨勢、國內產業現況及社會期待,強化源頭防災、加強承攬管理、增訂職場霸凌防治規範及適度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,有助於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、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,展現政府維護勞工權益的決心與承諾。



改革議題        工程業主投資工安成本過低,風險由下包商及勞工承擔。 
 
重點內容        

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於發包階段應採取下列措施: (第15條之1)
1. 要求工程規劃、設計者實施風險評估,合理編列安全衛生費用。
2. 要求施工者依上開風險評估結果,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。


 
 
改革議題        平行分包廠商各管各的,又層層轉包責任不明工作危害無人統合。

重點內容       

1. 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 作,應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。
(第27條之1)
2. 層層轉包之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主承攬商辦理承攬管理 防災措施。 (第27條)

 
 

改革議題一    1. 職場霸凌界定不明確,認定不易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 微型及小型企業,不知如何辦理預防措施。

重點內容         

1. 明確定義: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 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 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
2. 依事業單位規模,訂定不同防治措施。 (第22條之1)
 
 
改革議題二    1. 提出申訴後,雇主可能消極不處理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 未有透明之申訴調查程序,調查過程未客觀、公正及公平。

重點內容         

1. 明定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,應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。
2. 規範明確之調查或協調與申復處理程序。
3. 建立通報機制,雇主於接獲勞工申訴時及事件之處理結果均需通報。(第22條之2)

改革議題三       受雇主權勢霸凌,未有外部調查機制。

重點內容         

1. 建立外部救濟管道,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,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
2. 明定申訴時效;申訴人、被申訴人及受邀協助之個人或單位,應配合調查。(第22條之3)


 
 
     
    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


✓ 經裁罰者均應公布單位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罰鍰金額、 職業災害發生日期、地點及罹災人數,強化公眾監督。




結語

唯有明確指認工程從新建到分包流程等環節的管理責任,才是提供更安全的勞動環境之不二法門。透過霸凌防治入法,投入相關教育訓練並責成企業積極預防,提供勞工申訴管道,是企業營造友善職場之首要門檻。

文章內容引用自:行政院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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